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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冻海外资金"怎么理解呢?

来源:https://www.thecookingnews.com 时间:2024-10-0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解冻海外资金"怎么理解呢?

监管层实际上对冻结资金开始网开一面,不外乎两个原因: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在不断的放开,人民币升值等问题又近在眼前,部分资金解冻至少表明中国目前对海外资金的友好姿态;其二,中国以前是绝对的外汇管制,很多海外资金只要稍不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就可能被冻结。随着外汇管制的不断放松,很多以前不合法、不合规的资金正在变成符合外汇管理的资金。

1993年起,国家开始不断加强外汇管理制度,而在1993年之前乃至之后的数年时间里,由于全国各地盲目搞开发区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在对外招商引资时存在盲目、仓促上项目的现象。而在一些超越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上,外商的资金如果先于投资项目获批外汇额度前入境,在资金入境后规定时间内如果未能提供合法手续,该笔资金就会被银行冻结。

这类资金本来没有什么问题,只是由于人为操作原因才被冻结。因此相对容易解冻。由于各种被冻结资金的情况、性质不同,监管层的不同态度直接决定了解冻的难度。在海外资金解冻过程中,解冻资金如果直接出境对国内影响应该不会很大,但是解冻资金如果留在国内,特别是先留在国内再以各种形式出境,那对国家的货币供应、外汇储备、人民币汇率等都会有影响。而影响大小则要视冻结资金解冻的速度、数额以及去留境内的比例而定。

二、热钱是如何进入中国的,可以采取什么办法限制?

热钱(HotMoney)又称“逃避资本(RefugeeCapital),它是指为追求高收益及低风险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以追求汇率变动利益的投机行为为例,本币汇率预期改善、利率高于外币,从而形成汇差,是国际热钱流入增多的主要原因。同时,外汇管理体制中出现的一些监管漏洞,也会为国际热钱的进出提供便利条件。

热钱对经济造成的影响,一方面会对进入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刺激投资的正面作用,同时,太多的热钱将会给该国带来通货膨胀、汇率剧烈波动、泡沫迅速扩张等负面影响。当热钱套利机会变小,如本币币值上升时,热钱就会迅速撤出,从而引起本国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这方面,亚洲金融危机可谓前车之鉴。

其一,虚增贸易的方法。目前我国企业进出口实行的是强制结售汇制,所以国外的美元要换成人民币进入中国,可以通过境内的对外贸易企业虚报贸易出口的方式,提高出口货物的价格,开高出口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一部分境外的外币通过出口贸易流入国内。

其二,假造贸易合同,出口预付款。先炮制出无贸易背景的假合作合同,国外的进口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将货款提前进入中国企业的账户,到账后企业通过结汇变成人民币存款。在人民币升值后,境内企业以不履约为由,对境外企业退还货款,购汇后汇出,完成一次套汇。

其三,在中国开办企业。采用独资或者合资的方式,将注册资金带进来,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采取资本金快速到位的方法,原本分批付清的往往在短时间内很快到位。但这部分注册资金不一定都用于企业运作,这样外来的资本金就变形为热钱的来源。并且国外的投资公司还可以采用追加投资的方式,将更多的外币资金调进来。然后,在静待人民币升值后,以投资不成功为由,将资金撤离。上述日本公司就是借助此法。

其四,通过QFII进入中国。一方面可以通过QFII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购买中国公司的资产。

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剧烈的情况下,对资本流入进行管理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看,资本流入管理的重点应放在限制或防范一些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短期或投机性资本的流入,尤其是要加强对资本流入后的结汇管理。目前,应完善相关外汇管理办法,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以及其他外汇资金流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防止外汇资金大量结汇后进行投机性活

三、境内外汇划转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完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和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高的“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在这一背景下,包括境内外汇划转在内的有关境内外汇资金管理的规定已显滞后。而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不断推进,国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经完全放开,账户数量不断增加,外汇资金存量也在不断增大。从客观上讲,只要允许境内机构保留外汇,就会存在境内外汇划转的需求,外汇资金存量越大,其流动性需求就会越强烈。而要真正实现“藏汇于民”,除要强化企业和个人持汇动机外,还要使企业和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汇。因此、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业自身的迫切需要,从客观上要求对境内外汇划转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改进管理的基本思路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明确业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必须服从于这一原则性规定。因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改革,首先要将具有支付结算性质的外汇划转排除在被允许划转的范畴以外,不能为境内外币流通或外币计价结算“开口子”,以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从另一方面讲,凡不涉及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无交易行为的境内外汇划转,都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

2、维护公平待遇原则,创造公平环境。对于持有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来讲,通过境内外汇划转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外汇资金运营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外资机构在税收、进出口经营权、结售汇等许多方面都已经获得同等待遇,在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方面也应当给予同等待遇,为境内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遵循便利化原则,转变监管方式。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不直接涉及外汇资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结汇、售汇环节,不应限制过严。因此,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便利化原则,进一步简化手续,明确银行的业务职责,充分发挥银行的柜面监督职能。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将原规定中属于外汇局审核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事先核准。外汇局可以采取事后检查的方式,对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汇资金非法流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议

1、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法规制度。近年来,有关外汇划转的规定出台不少,但法规零乱、不易掌握。这不仅给政策宣传、解释带来难度,而且容易造成企业和银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外汇划转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因此,必须尽快整合目前各种法规中关于境内划转的内容,出台覆盖面广、易于操作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办法)),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开特殊经济区域与区外外汇划转方式的限制。目前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外汇划拨方式仅限于货到付款,这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惯例,应按照国际惯例放开多种外汇结算方式,以满足区内外企业采用不同外汇结算方式的要求,促进区内外贸易的发展。

2、积极推进主体监管、间接管理的方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主管部门应转变管理观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后核查转变。按照主体分类管理的原则,放开对具体业务的限制,满足境内机构合理的需求。根据境内机构的性质和具体交易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3、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清算系统。随着企业、个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加强,外汇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对境内外币清算的业务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国内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大多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在与无分支机构地区通汇时,对外币清算的需求尤为强烈。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外汇清算系统,以提高外汇资金结算速度和企业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体设想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应以划出、划入机构双方的关联关系为主线,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两种外汇性质,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1、同一机构自身划转。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不会导致外汇资金所有权的变化,也不会涉及外币计价结算或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只要划出、划入方的机构名称一致,划出前与划出后的外汇性质保持不变,可以依照单位意愿进行划转。如果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涉及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化,应当提供有关增资、减资的批准文件。

2、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内部划转。控股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因资金统筹使用需要,需在内部划转外汇流动资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权的总公司提供与子公司的内部关系证明,并出具书面资金调拨申请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因投资关系所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划转,应当凭有关投资、撤资等批准文件办理。

3、不同机构之间划转。不同机构之间由于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外汇划转。一是委托、代理项下外汇划转,由外汇划出方凭书面申请、代理协议、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或出口合同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二是海关监管下的进料加工项下,因进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业之间结转需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当凭海关报关单办理。不同机构之间由于投资关系需要办理外汇资金划转的,按照有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金融机构业务划转。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可以凭有关资金拆借协议、清算凭证按照系统内有关业务规定自行办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外汇划转,如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项下放款或收贷,由金融机构或客户凭外汇贷款合同、外债转贷款协议或还本付息通知书办理,偿还外债转贷款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凭外汇局出具的还款核准件办理。

5、执法机关司法划转。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外汇押金、保证金、罚没款等外汇资金,由当事人凭执法机关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经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生效的经济、刑事案件,需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外汇划转的,由划出外汇资金的当事人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司法执行机关凭强制执行文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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